原审原告甲不服一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的(2013)鸠民初字第A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审案件诉争标的物即甲借给乙的四十万元已包括在刑事案件的审查事实中,故甲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丙公司承担归还四十万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甲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原审诉争标的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芜鸠公经诉字【2013】B号)起诉意见书确认为原审被告之一乙涉嫌诈骗犯罪的内容。原审法院做出驳回原审原告甲的起诉裁定。原审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针对案件诉争标的刑事审查的答辩,审判庭进过合理审查,依法判定,将会带来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遇到像似案件的处理,应合理运用。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活跃,中小企业融资难,造成现今社会中大量借贷危机和融资诈骗案件的发生。杜绝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合理解决经济纠纷,需事前做好风险防范,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纷发生后,运用法律手段,依靠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的终审裁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裁定也彰显了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价值性。